B. 個案 (虛假文件)
2024-10-30 16:00
例子 1 : 虛假解僱信及冒認簽名
一名外傭自製虛假解僱信,及冒認僱主簽名。被法定裁定罪名成立,判監3個月。
例子 2 : 虛假合約終止日期
一名傭工的逗留期限為2016年11月11日,實質合約終止日期為2016年9月30日。 該名傭工在10月30日申請轉換僱主並訛稱合約在10月28日才終止。
僱主貼士
- 在申請傭工時,向入境事務處職員提交虛假文件(如:住址證明如電費單、水費單;收入證明文件如銀行月結單、稅單等),或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。
- 最高罰款15萬、監禁14年
- 協助及教唆者同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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