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. 個案 (非家務工作)

2024-10-30 16:00

根據法例,在港的外籍家庭傭工是不可執行僱傭合約所列職務以外的其他工作,亦不可為僱主以外的其他人士工作,包括兼職家務工作。

政府加強打擊外籍家庭傭工出外非法從事其他工作,以增加本地家務助理的就業機會。

2002年,一名花店東主,安排其泰籍家庭傭工到其位於上環的花店工作,該泰傭每月工資四千五百元,負責包紮及修剪鮮花。結果,因其違反入境條例被判即時入獄。

 

僱主貼士

  1. 入境事務處發言人解釋現行法例時表示,凡海外僱員獲准入境,心須遵守僱傭合約上訂明的唯一服務對象及工作性質,否則屬違反居留條例,外傭可遭遣返原居地,或被判罰款$50,000及入獄兩年。法例亦同時懲罰知情不報的僱主,如被檢控,同樣會被罰$50,000及被判入獄兩年。而非法僱用或指使合約傭工從事合約以外工作的僱主,最高可判罰款$350,000及入獄三年。
  2. 最後一點值得注意,若外傭從事兼職時發生意外,甚至死亡,聘用外傭從事兼職的僱主除了因違法聘請外傭而被檢控外,更可能需要承擔一切醫療或善終費用,因為保險公司並不受保違法事項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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