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. 個案 (短付外傭工資)

2024-10-30 16:00

實例 1 : 一名僱主因短付其外籍家庭傭工的工資,被 勞工處 檢控,於2009年1月22日在荃灣裁判法院,被判即時監禁九個月。

涉案的僱主在其外籍傭工受僱期間,未有按照2005年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內之規定,支付最低工資(即每月3,270元)予該傭工,涉案款額共13,500元。 該名僱主否認控罪,在2008年12月30及31日於荃灣裁判法院經審訊後,於2009年1月8日被裁定有罪。

實例 2 : 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因短付工資被 勞工處 檢控,於2010年4月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,被判處社會服務令160小時。

涉案的僱主在其外籍家庭傭工受僱期間,未有按照2007年雙方簽訂的 標準僱傭合約 (ID 407)內之規定,支付當時的每月最低工資3,400元予該傭工,涉及款額共30,731元。

 

僱主貼士

  1. 根據《僱傭條例》第23條及25條規定,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,但在任何情況下,不得遲於工資期完結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。
  2. 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均不可支付少於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,僱主如短付其外傭的工資即屬違反《僱傭條例》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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