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. 印傭完約後更換僱主
2024-10-30 16:00
海外傭工在港的標準合約年期為兩年。 家庭傭工在完成第一份僱傭合約之後,可以選擇繼續與現有僱主續約, 或者更換新僱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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遞交給領事館之文件
往銅鑼灣印尼駐港總領事館地下的領事組,公証合約須提交以下文件:
注意
- 傭工的護照需要有足夠的有效期
- 根據現行勞工法例,傭工在工作簽證批出後三個月,才可享有勞工假期。
- 如果傭工尋獲新僱主,大部分僱主都不願意在傭工上工後的十二個月內放大假返回印尼。但根據入境事務處2003年10月的 最新指引,所有更換僱主的外傭,必須於履行新合約前返回原居地7日或以上。 如外傭未能於新合約開始前返回原居地度假,在一般情況之下,入境事務處只會就有關之申請暫時發出一年有效期之工作簽証,如外傭於簽証有效期之前返回原居地度假七天或以上,回港時入境事務處會自動於外傭 之工作簽証旁邊加簽至原本之約滿日子,以便回港完成餘下的傭傭合約。
遞交給入境事務處之文件
傭工到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,入境事務處3樓檯進行「面試」時所需文件:
- 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/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格 (ID 988A)
- 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格 (ID 988B)
- 最新經過簽署並經由領事館已公證之 標準僱傭合約 (ID 407)正本一份
- 舊 標準僱傭合約 (ID 407)正本(入境事務處只會暫收此文件並於批証日退
- 外傭新及/或舊護照
- 外傭香港身分證影印本
- 僱主香港身分證影印本
- 僱主的最近期住址證明正本及副本(最近三個月), 例如:差餉單,租約,水費單,電費單等
- 僱主的入息證明副本(最近三個月), 例如:繳交稅額通知書,公司信,銀行存款證明,糧單
- 合約期滿通知書, 需由舊僱主簽發並註明傭工離職日期
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地址:
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3樓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
電話: 28246111
更換僱主程序
- 在傭工的合約屆滿前四十五日,僱傭公司會提醒家庭傭工。
- 僱傭公司會知會及安排傭工,在香港進行醫療健康檢查的時間(最少在合約期滿前一個月進行)。
- 僱傭公司收到醫療健康報告後,有關部門會將所有文件提交印尼駐港總領事館, 作出署批。(三份)
- 僱傭公司從印尼駐港總領事館,領取已作出署批的合約(三份)後,通知傭工到入境事務處,提交所有所需文件。 故此,僱傭雙方宜於現行合約期滿前四星期內開始辦理申請,在合約期滿及傭工留港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的申請,概不受理。
- 保留 ID 522 以作領取簽證之用,及後需繳付港幣230元作為簽証費用。
- 一般而言,傭工約滿後應返回其原居地,並申請回港簽證,以便返港開始履行新合約。 如在舊合約屆滿時,傭工無法即時返 回原居地度假,只要僱傭雙方同意,傭工可申請延期逗留,押後放取例假;而僱主須安排傭工填寫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書(ID 988A),然後交給入境事務處處長審批。
- 傭工如提出申請,入境事務處處長可批准其延期逗留,期限通常不超過一年。 之後,傭工在該合約期內不可再次申請延期逗留。 因此,僱主應安排傭工在一年的延長逗留期限內返回原居地渡假,並安排傭工持有有效期與獲批的逗留期限相同的回港簽證(簽證費用豁免)返回香港完成合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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